(2007)昌民一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申金与朱言秋、孙圣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金,朱言秋,孙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昌民一初字第3200号原告刘申金。被告朱言秋。被告孙圣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申金与被告朱言秋、孙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玉珍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言秋、孙圣杰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亮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