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与陈联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陈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诉讼代表人:王国强,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联明。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与被执行人陈联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联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目前不宜拍卖处理,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陈联明尚欠申请人83965.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3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浦西开发区。诉讼代表人:王国强,��责人。被执行人陈联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上岩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与被执行人陈联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恒强纺织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联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目前不宜拍卖处理,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陈联明尚欠申请人83965.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3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