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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职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