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新昌县齐丰纸箱厂与徐加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齐丰纸箱厂,徐加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齐丰纸箱厂。法定代表人柴昊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加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焕军。上诉人新昌县齐丰纸箱厂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26日,上诉人新昌县齐丰纸箱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昌县齐丰纸箱厂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昌县齐丰纸箱厂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0元,由上诉人新昌县齐丰纸箱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