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路红玉、公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红玉,公茂忠,尹春林,贾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路红玉,男,汉族,现住蒙阴县桃曲镇。申请执行人公茂忠,男,汉族,现住蒙阴县桃曲镇。被执行人尹春林,男,汉族,现住即墨市刘家庄镇。被执行人贾永刚,男,汉族,现住即墨市刘家庄镇。申请执行人路红玉、公茂忠诉被执行人尹春林、贾永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