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7-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任晓旗、任平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i元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晓旗、任平安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