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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07-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东来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东来纺织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87号原告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水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东来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中村。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东来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马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