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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应华与陈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应华,陈世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申应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世维,男,30岁,汉族,福建晋江市人,现为临沂市伊贝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应华与被告被告陈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应华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申应华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