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应华与陈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应华,陈世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申应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世维,男,30岁,汉族,福建晋江市人,现为临沂市伊贝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应华与被告被告陈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应华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申应华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