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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谭春娣与胡小宝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娣,胡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330号申请人谭春娣,女,现年35岁。被申请人胡小宝,男,现年49岁,陕AS02**号小轿车驾车人。申请人谭春娣因被申请人胡小宝交通事故,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小宝驾驶的陕AS02**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存单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春娣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小宝驾驶的陕AS02**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淀的执行。审判员  田加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