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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上诉人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荣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黄叶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依法减半收取671.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生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