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孙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唐云珍审判员 余建军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