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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泰行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起全、魏小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起全,魏小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行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赖春菊,洲岭乡计生员。被执行人张起全,又名张海滨,农民。被执行人魏小映,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起全、魏小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4月3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081-1号、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6700元、8300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泰行审字第40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起全、魏小映外出下落不明,且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截止2007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张起全、魏小映尚欠社会抚养费15000元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2‰交纳)未缴纳,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69元(如需强制执行的,尚需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起全、魏小映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泰行执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育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