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洲和仁堂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洲和仁堂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浙江五洲和仁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祥。被告: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五洲和仁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合肥双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