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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蓝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楚武勋与蓝田县建设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武勋,蓝田县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蓝行初字第10号原告楚武勋,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楚振民,男,1937年7月1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女,1939年12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蓝田县建设局.住所地:蓝田县县城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亿荣,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高斌,男,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闫军,男,该局城建监察大队副队长。原告楚武勋不服被告蓝田县建设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武勋以已与被告蓝田县建设局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山,遂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预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武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孙伟丽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