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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吉丰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7-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吉丰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恒山东路2号。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娄山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自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吉林济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籍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