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新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