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阿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伟儒与李仟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儒,李仟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执字第16号原告李伟儒,男,汉族。被告李仟儒,男,汉族。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第三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仟儒的6135发电机组、选棉机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