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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伟儒与李仟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儒,李仟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执字第16号原告李伟儒,男,汉族。被告李仟儒,男,汉族。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第三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仟儒的6135发电机组、选棉机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