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李小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炳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继胜。上诉人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5)绍民一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元,依法减半收取5288元,由上诉人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