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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田雷波与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雷波,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田雷波,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太白新苑C座2106室。法定代表人陈小锋。第三人李勇,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雷波诉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勇劳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雷波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