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冬生。被告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07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