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冬生。被告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07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