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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碧艳与赵碧珍、李仲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碧艳,赵碧珍,李仲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碧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碧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校。上诉人赵碧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9日,上诉人赵碧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碧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碧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