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发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凌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凌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凌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