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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凌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发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凌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凌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凌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