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立与赵碧珍、李仲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碧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校。上诉人赵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9日,上诉人赵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