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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保字第0012号原告孙某,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杜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北洼子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某所有的带棒玉米18000市斤,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某某所有的带棒玉米18000市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玉米由被告杜某某负责保管,不得藏匿、转移、抵付债务,如变卖需保留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2008)昌宝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