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1等与张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陈某,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罗庄区。原告张某1,男,1983年12月16日,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伯国,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张某3,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张某4,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5,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某6,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委托代理人林少泉,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2007年11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