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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李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又名李健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现正在服刑,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