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桦民督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志君与郑元伟买卖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志君,郑元伟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桦民督字第11号(2007)桦民督裁字第11号债权人:肖志君,男,汉族,个体,住桦甸市。债务人:郑元伟,男,其他不详,现住桦甸市。债权人肖志君与债务人郑元伟买卖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郑元伟于2007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郑元伟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债权人肖志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福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