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于俊良与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良,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于俊良。委托代理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良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5元,退付原告30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