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清芳、解建新、解逢勃、解建斌与刘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吕清芳、解建新、解逢勃、解建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正在服刑,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