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正敏与陈大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敏,陈大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罗正敏,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务农,住泰顺县仕阳镇山谷洋村。分配参与人董小平,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苍南县人,经商,住苍南县灵溪镇华侨新村27幢201室。被执行人陈大岙,务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泰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大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大岙在2007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大岙至今未履行欠款本金6919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6年1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应承担诉讼费4730元、执行费746元。分配参与人董小平于2007年7月18日依据本院(2007)泰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分配参与人董小平申请执行陈大岙、朱尚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泰执字第110号),被执行人朱尚阳、陈大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小平执行款8322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407元、执行费733元。本院于2007年4月22日依法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大岙所有的登记编号为浙C×××××的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为SCK4893),并于2007年7月23日裁定拍卖,经本院两次委托温州拍卖行泰顺分行进行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在执行中,分配参与人董小平与申请执行人罗正敏协商一致,由分配参与人董小平以本院第二次委托拍卖的保留价54996.3元折抵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大岙所有的登记编号为浙C×××××的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为SCK4893)一辆作价54996.3元交付分配参与人董小平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陈大岙应当继续清偿。二、分配参与人董小平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温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育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