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尉建林、俞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尉建林,俞根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42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尉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俞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尉建林、俞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42元,减半收取6,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