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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尉建林、俞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尉建林,俞根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42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尉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被告俞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尉建林、俞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42元,减半收取6,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