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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扬与肖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扬,肖继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邓扬,女,197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胡家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继红,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邓扬与被告肖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1月17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