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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宣安与徐光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宣安;徐光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张宣安,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徐光主,男,住西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宣安与被告徐光主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宣安于2007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宣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宣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鉴于原告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