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福康与孙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康,孙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24号原告王福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康与被告孙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福康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