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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拉民与董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拉民;董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董拉民,男,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董海春,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董俊民,男,汉族,6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7年8月31日受理的原告董拉民诉被告董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7年11月16日原告董拉民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拉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