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席满良与马庆云雇员侵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满良,马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席满良,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洁,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庆云,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精诚塑钢组装厂业主。席满良与马庆云雇员侵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庆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席满良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马庆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