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素娥、王调香等与钟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娥,王调香,王仲良,钟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160号原告王素娥。原告王调香。原告王仲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被告钟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娥等三人诉被告钟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娥、王调香、王仲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6元(缓交),减半收取3,9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