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杜改芹、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杜改芹,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9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改芹,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幼儿园老师。委托代理人史战勇,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第一被告之夫)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气象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吉万仓,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知弘,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萍,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杜改芹、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