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徐卉、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徐卉,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斌,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卉,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号中天国际大厦3层B座。委托代理人张睿亭,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徐卉、被告陕西圣腾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