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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与李华、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李华,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318号。负责人孙振新,行长。被告李华。被告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51号508室。法定代表人陈忠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云,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诉被告李华、被告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