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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碎弟与陈绍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碎弟,陈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陈碎弟。被执行人陈绍忠。申请执行人邵先旺与被执行人陈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碎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依法委托温州市产权交易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陈绍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陈宅浃南路40号房产和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大道东27号房产(另案),2007年5月16日该两处房产被公开拍卖,竞价成交总额为775000元,本案申请人陈碎弟参与分配受偿14258.15元(其中包括诉讼费2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11月16日止,被执行人陈绍忠尚欠申请人陈碎弟借款38141.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00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 念 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陈碎弟,男,193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被执行人陈绍忠,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大道东27号。申请执行人邵先旺与被执行人陈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碎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依法委托温州市产权交易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陈绍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陈宅浃南路40号房产和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大道东27号房产(另案),2007年5月16日该两处房产被公开拍卖,竞价成交总额为775000元,本案申请人陈碎弟参与分配受偿14258.15元(其中包括诉讼费2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11月16日止,被执行人陈绍忠尚欠申请人陈碎弟借款38141.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00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俞念宁二ΟΟ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诸葛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