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07-11-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陈荣文与仙朝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文,仙朝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陈荣文,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该村。被告仙朝业,男,爱鑫综合服务中心工头。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荣文与被告仙朝业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11月1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免于交纳。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