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07-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均鹏与赵胜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95号申请人王均鹏与被申请人赵胜永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均鹏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赵胜永因身体长期有病,且本人一直未在家中居住且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养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峰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