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王玄与辛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91号张王玄与辛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王玄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文平(辛豪之父)长期在外打工,家中现无可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行员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