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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07-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王玄与辛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91号张王玄与辛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王玄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文平(辛豪之父)长期在外打工,家中现无可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行员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