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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军与被告陕西省艺术学校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陕西省艺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樊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演员。委托代理人屈增阳,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省艺术学校,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浩,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白江明,该校总务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军与被告陕西省艺术学校确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樊军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军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