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聂某、黄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黄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1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聂某、黄某经事先商量,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绍兴县平水镇新横溪村,撬断窗栅后翻窗进入该村蒋纪荣家,窃得画意牌TDP0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失主蒋纪荣。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蒋纪荣陈述,赃物、作案工具的照片,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蕺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平水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绍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公(平)勘(2007)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应的现场照片,绍县价鉴字(2007)1-048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黄某为实施盗窃作案,结伙采用撬断窗栅后翻窗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黄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但不思悔罪,再次入室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二○○七年十二月五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二○○七年十二月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