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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改英诉被告岳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1047号原告郑改英诉被告岳卫东离婚一案,(2007)西新证执字第04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岳卫东未按公证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郑改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卫东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岳卫东在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500元整),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10487.75元。二、由申请执行人郑改英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