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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玉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玉红。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红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玉红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向朱兴亮、乔龙、李招波、方恒文(均已判刑)等人购得绣花窗纱布2匹,计185.9米,后销售给他人获利。经查,前述布匹系绍兴县杨汛桥镇孙家桥村高焕祥的绣花厂于当日凌晨失窃的布匹。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人民币2,044.90元。2、200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玉红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向朱兴亮、乔龙、李招波等人购得变色龙绣花布1匹、福乐纱绣花布7匹,共计1200米,后销售给他人获利。经查,前述布匹系绍兴县杨汛桥镇合力村夏国娟的金鼎绣花厂于当日凌晨失窃的布匹。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人民币7,222.50元。2007年4月6日,被告人徐玉红主动到绍兴县公安局杨汛桥派出所投案,并已向失主高焕祥、夏国娟退赔了相关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朱兴亮、乔龙、李招波、方恒文供述,高焕祥、夏国娟陈述,书证刑事判决书、收条,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玉红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赔,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徐玉红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玉红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屠建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