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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云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鹏。因本案于200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鹏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建岚、检察员王怡力,被告人李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云鹏先后窜至本市下城区、西湖区,利用自制汽车钥匙,多次撬盗桑塔纳2000型等轿车后备厢内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2007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好又多超市停车场,撬盗牌号为浙A/×××××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后备厢,窃得印度籍被害人M.S.Sangha的黑色旅行箱1只,内有伦敦与上海间的往返机票1张及剃须刀、衣服等物。同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新东都娱乐城停车场,撬盗陈某甲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厢,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宁某的NEC牌8100型、戴尔牌640型笔记本电脑各1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455元)、尼康P3型数码相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0元)。同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燃情岁月酒吧停车场,撬盗被害人周某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厢,窃得人民币现金5000元及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同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0号圆茗源大酒店停车场,撬盗张某停放的桑塔纳轿车后备厢,窃得被害人张某、郭某的宏基牌5585型、华硕牌F5Q20RP-DR型笔记本电脑各1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185元)。同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0号圆茗源大酒店停车场,撬盗被害人姜某停放的捷达轿车后备厢,窃得索尼牌FS48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3元)、普天牌U盘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云鹏又在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76号高地春天时尚茶馆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撬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厢,窃得IBN牌R51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34元)、索尼牌硬盘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1元)。同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0号圆茗源大酒店停车场,撬盗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厢,窃得NEC牌E6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75元)。2007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市下城区社坛苑小区11幢1单元门口,欲撬盗被害人王某乙(女)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厢时,被保安人员抓获。综上,被告人李云鹏多次盗窃并将涉案赃物全部销赃,可以计算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95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涉案赃物发票、证人王某甲心、金某、邹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M.S.Sangha、陈某甲、宁某、周某、张某、姜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乙(女)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云鹏退赔、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黄 时 寅人民陪审员 于 颖 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