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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王某,西北国棉四厂职工。被告苑某,籍住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