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7-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王某,西北国棉四厂职工。被告苑某,籍住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哲 搜索“”